(2017)吉0602执异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林晓伟对林晓伟与被执行人徐双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一案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晓伟,徐双陵,顾慧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2执异85号申请人林晓伟,男,1962年3月5日生,满族,无职业,住浑江区,身份证号:2206021962********。申请执行人林晓伟,男,1962年3月5日生,满族,无职业,住浑江区,身份证号:2206021962********。被执行人徐双陵,男,1963年3月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浑江区,身份证号:2206021963********。被申请人顾慧英,女,57岁,汉族,通化矿务局职工总医院退休职工,住浑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晓伟与被执行人徐双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林晓伟提出追加顾慧英为该案被执行人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林晓伟称:2017年10月9日,申请人已经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法院给予立案执行即(2017)吉0602执1118号。申请人查明顾慧英与徐双陵系夫妻关系,婚姻关系存续至今。被执行人徐双陵所拖欠的债务发生在顾慧英与徐双陵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被执行人徐双陵所欠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外债,顾慧英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请求:追加顾慧英为本案被执行人并执行顾慧英名下的财产。本院查明:林晓伟与徐双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作出(2017)吉0602民初266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为“1、被告徐双陵于2017年9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林晓伟20990元工资款及差旅费;2、案件受理费163元由被告承担。”该调解协议生效后,因徐双陵未履行付款义务,林晓伟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立案受理,案件至今未执结。另查明,顾慧英与徐双陵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意味着直接通过执行程序确定由生效法律文书列明的被执行人以外的人承担实体责任,对各方当事人的实体和程序权利将产生极大影响,因此,追加被执行人必须遵循法定主义原则,即应当限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追加范围,既不能超出法定情形进行追加,也不能直接引用有关实体裁判规则进行追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属于实体性裁判规则,从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看,并无关于在执行程序中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共同被执行人的规定,故本院在执行林晓伟与徐双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林晓伟以顾慧英与林晓伟系夫妻关系为由提出追加顾慧英为该案件的被执行人,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本院不能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变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林晓伟的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刘世元审判员 张振良审判员 孙 中 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 银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