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81执恢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韦秋艳、黄抗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秋艳,黄抗尤,韩雪倩,覃锡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81执恢21号申请执行人韦秋艳,女,1970年9月17日生,壮族,住广西河池市宜州区。申请执行人黄抗尤,男,1964年6月15日生,壮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韩雪倩,女,1974年8月5日生,壮族,住广西河池市宜州区。被执行人覃锡平,男,1963年5月7日生,壮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韦秋艳、黄抗尤与被执行人韩雪倩、覃锡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宜州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5日作出的(2016)桂1281民初8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一、归还给韦秋艳、黄抗尤借款本金人民币18万元及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的利息人民币44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承担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申请费合计人民币1985元,缴纳本案执行费人民币3290元。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韦秋艳、黄抗尤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受理,立案号为(2016)桂1281执659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履行,2016年11月9日本院作出(2016)桂1281执65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该案的执行程序。2017年7月7日,权利人韦秋艳、黄抗尤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当日立案受理,立案号为(2017)桂1281执恢21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9月15日10时至2017年9月16日10时,本院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依法拍卖被执行人韩雪倩、覃锡平名下位于河池市宜州区的车库一间(韩雪倩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宜房权证宜州字第××号,覃锡平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宜房权证宜州字第××号)。买受人谢代斌(居民身份证号码:)以18万元的最高价成功竟买。买受人谢代斌将购房款18万元交到本院案款专户。据此,本案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己执行完毕,本案应终结执行,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韩雪倩、覃锡平的上述车库应解除查封。依照>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1.解除对原登记在韩雪倩、覃锡平名下位于河池市宜州区的车库一间(韩雪倩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宜房权证宜州字第××号,覃锡平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宜房权证宜州字第××号)的查封。2.将原登记在韩雪倩、覃锡平名下位于河池市宜州区的车库一间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谢代斌(居民身份证号码:)所有,财产所有权自本裁定书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3.买受人谢代斌可持本裁定书到房地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所需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4.终结本院(2016)桂1281民初83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覃远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韦 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