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3执22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黄燕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黄燕娟,潘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2294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与绍兴道交口东北侧“海汇名邸”(案名“天津公馆”)三号1-5层���负责人:赵勇,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冀伟,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珺,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燕娟,女,1961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潘亮,男,195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被执行人黄燕娟、潘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12月28日,本院作出(2016)津0103民初8615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人据此要求被执行人依生效判决支468550.78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现被执行人未如期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经依法调查,被执行人黄燕娟名下无房产、无社保信息、无车辆、无银���存款,被执行人潘亮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社保信息、无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二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梁 进代理审判员 张 宋代理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文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