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01民初71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胡泽琼与黔西南州正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泽琼,黔西南州正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01民初7107号原告:胡泽琼,女,1956年6月12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安县人,无业,住贵州省普安县。被告:黔西南州正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顶效镇册亨南路5号。法定代表人晏德军。原告胡泽琼诉被告黔西南州正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9月30日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7年10月18日向原告胡泽琼开具诉讼费收费通知,原告胡泽琼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胡泽琼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郎太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万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