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2301民初31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蒋育华与高世娴、牛雄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育华,高世娴,牛雄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301民初3153号原告:蒋育华,女,1944年1月20日生,汉族,云南省楚雄市人,居民,住楚雄市楚雄烟厂生活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玲敏,磐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高世娴,女,1940年1月22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居民,住楚雄市。被告:牛雄昆,男,1982年7月22日生,汉族,云南省嵩明县人,个体,住楚雄市。原告蒋育华与被告高世娴、牛雄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原告蒋育华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育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育华撤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蒋育华负担(已交)。审判员 李 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明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