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24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张玉鹏与郑旭东、孙卓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鹏,郑旭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2487号申请执行人:张玉鹏,男,1981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郑旭东,男,1982年3月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玉鹏与被执行人郑旭东、孙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借款92000元,案件受理费2100元,公告费560元,现无执行回款。执行中,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银行、房产、车辆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亮审判员 张国权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蔡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