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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81民初53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海文龙与朱红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文龙,朱红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281民初5343号原告:海文龙,男,1981年2月21日出生,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朱红波,男,1976年2月29日出生,农民,现住遵化市。原告海文龙与被告朱红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文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朱红波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海文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劳务费57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自2014年始,原告受雇于被告朱红波干建筑活儿,双方口头约定干完活给工资,日工资180元或200元。截至2017年3月份,被告欠原告劳务费6700元。经原告屡次追要,被告承诺在6月3日前还清。后被告给付1000元,至今仍欠5700元。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劳务费并承担诉讼费。被告朱红波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海文龙受雇于被告朱红波从事建筑工作,2017年6月30日,经双方核算,被告朱红波尚欠原告海文龙劳务费5700元,被告朱红波为原告海文龙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本人朱红波()于2014年3月份欠海文龙工资3000元整,于2017年3月份欠海文龙玉田工资18.5个工和计3700元整,共计(6700元整已转账1000元)于伍仟柒佰元整5700元整2017年7月3日前还清已此证明欠款人:朱红波2017年6月30日证人海武龙”。上述事实有原告海文龙的陈述及欠条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海文龙为被告朱红波提供劳务,双方形成了劳务合同关系,被告朱红波应及时、足额支付原告海文龙的劳务费。现原告海文龙要求被告朱红波立即给付拖欠的劳务费5700元,向本院提交了被告朱红波出具的欠条予以证实,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朱红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海文龙劳务费57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朱红波担负。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静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继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