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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1执5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胡仕钦、罗章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仕钦,罗章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1执530号申请执行人:胡仕钦,男,1964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罗章友,男,1959年11月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仕钦与被执行人罗章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25日向罗章友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即日内向胡仕钦支付赔偿款31254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等义务,但是被执行人未履行,后本院依法向罗章友公告送达执行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罗章友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无股权,也无工商注册登记信息。通过实际调查,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另查明被执行人外出务工,下落不明,申请人胡仕钦也无法提供其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条件,申请人胡仕钦无法提供其具体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 斌审判员 毛启君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温 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