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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执95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张少波与郑洪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少波,郑洪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9594号申请执行人:张少波,男,汉族,1976年2月13日出生,住湖北省天门市。被执行人:郑洪义,男,汉族,1973年1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遂溪县。申请执行人张少波与被执行人郑洪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5民初1088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郑洪义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120000元予申请执行人张少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700元。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辖区内的财产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郑洪义的财产状况,发现其名下登记有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房产。上述房产现由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处理,根据申请本院已于2017年8月4日向禅城法院发函参与分配。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郑洪义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其不知所踪。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还款义务,本院已于2017年8月4日将郑洪义录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5执959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白炳辉执行员  吴 维执行员  杨紫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笑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