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082民初42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夏丽红与付玉彬、徐海凤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丽红,付玉彬,徐海凤,山东好当家海洋捕捞有限公司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082民初4267号原告:夏丽红,女,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宁安市,现住黑龙江省牡丹江经济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关玉霞,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兴区兴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付玉彬,女,满族,住黑龙江省宁安市。被告:徐海凤,女,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明,荣成崖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山东好当家海洋捕捞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荣成市虎山镇沙咀子。法定代表人:张华阶,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初栗宇,女,汉族,系第三人职工。原告夏丽红与被告徐海凤、付玉彬,第三人山东好当家海洋捕捞有限公司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丽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关玉霞、被告徐海凤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明、第三人山东好当家海洋捕捞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初栗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付玉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夏丽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分割夏井然在第三人处的工亡补助金,原告应依法分得20万元。事实和理由:原告的父亲夏井然系山东好当家海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员工,2017年初,夏初然在一次出海时意外死亡,后经协商,由第三人赔偿工亡补助金60万元。现双方就工亡补助金的分割事宜始终未达成一致意见,故提起诉讼。被告徐海凤辩称,我方处理的夏井然的丧葬事宜,应扣除丧葬费;我与夏井然是夫妻,属于一个完整的家庭,在夏井然去世之后,给其家庭收入造成重大的家庭损失,因此该笔赔偿款,应填平该笔损失,所以我方主张分割50%的补偿款。被告付玉彬未到庭答辩。第三人山东好当家海洋捕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当家捕捞公司)辩称,我公司与死者亲属已经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数额是60万,具体如何分配由法院依法判决,我公司予以配合。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夏丽红系夏井然与前妻王兴芹婚生女儿,2001年3月17日,夏井然与前妻王兴芹离婚,夏丽红跟随母亲王兴芹生活。2009年6月22日,徐海凤与夏井然登记结婚,一直居住在一起。付玉彬系夏井然的母亲,夏广太系夏井然的父亲,已于早年病故。2017年4月15日,夏井然受雇于好当家捕捞公司在渔船作业时落水失踪。2017年5月5日,好当家捕捞公司与夏丽红、徐海凤、付玉彬达成赔偿协议,约定由好当家捕捞公司一次性支付工亡补助金、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全部待遇共计60万元。好当家捕捞公司已经分别向付玉彬、徐海凤各汇款5万元。夏进然的丧葬事宜由徐海凤办理,夏丽红对徐海凤主张丧葬费28,635元无异议。付玉彬现年79周岁,一生共生育子女四人,分别为夏井库、夏井然、夏井生、夏淑杰。庭审中,双方对赔偿款项如何分割产生争议。上述事实有工亡补偿协议书、银行汇款单及当事人陈述等相关证据在案为凭。本院认为,工亡补助金是对受害者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生活资源的减少和丧失的补偿,也就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损失的赔偿,应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进行分割。对于工亡补助金,本案中当事人均属于与死者夏井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内的近亲属,均有权利分割工亡补助金,但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亲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进行分割。夏井然因此次事故死亡,造成家庭的残缺,影响最大的应该是与夏井然共同生活的妻子。付玉彬作为夏井然的母亲,年龄较大,对子女有一定的依赖程度。综合上述当事人的具体生活状况及对工亡补助金的依赖程度,本院酌定工亡补助金的分配比例为徐海凤50%、付玉彬25%、夏丽红25%较为适宜。夏井然的丧葬事宜由徐海凤办理,徐海凤主张丧葬费28,635元应从赔偿款中先予扣除,于法有据,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付玉彬现年79周岁,一生共生育子女四人,付玉彬户籍所在地系农村,其被扶养人生活费为10,488.75元(8,391元/年×5年÷4)。综上所述,夏丽红依法享有140,219.06元[(600,000元-28,635元-10,488.75元)×25%],徐海凤依法享有309,073.13元[(600,000元-28,635元-10,488.75元)×50%+28,635元],付玉彬依法享有150,707.8元[(600,000元-28,635元-10,488.75元)×25%+10,488.75元]。扣除好当家捕捞公司已经分别支付给徐海凤、付玉彬的5万元,徐海凤、付玉彬尚分别享有259,073.13元、100,707.8元。付玉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夏丽红对夏井然的工亡补助金依法享有140,219.06元;二、被告徐海凤对夏井然的工亡补助金依法享有259,073.13元(包括丧葬费);三、被告付玉彬对夏井然的工亡补助金依法享有100,707.8元元(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四、第三人山东好当家海洋捕捞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给付责任;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69元,由被告徐海凤负担537元,由被告付玉彬负担26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 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晓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