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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民初48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范淑英与尹艳茹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淑英,尹艳茹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4877号原告:范淑英,女,1956年9月21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告:尹艳茹,女,1989年10月12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原告范淑英与被告尹艳茹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受理,原告范淑英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范淑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淑英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范淑英负担。审判员  陈祥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