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民初48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范淑英与尹艳茹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淑英,尹艳茹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4877号原告:范淑英,女,1956年9月21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告:尹艳茹,女,1989年10月12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原告范淑英与被告尹艳茹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受理,原告范淑英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范淑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淑英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范淑英负担。审判员 陈祥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