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4民初29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周某某诉叶某某、杨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元玉,叶某某,杨某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4民初2983号原告:周元玉,女,汉族,1958年2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大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孟桀,四川天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某某,男,汉族,1953年11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大竹县。被告:杨某某,男,汉族,1971年6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大竹县。原告周元玉与被告叶某某、杨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周元玉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元玉撤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陈良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汤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