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03执36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陈凌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陈凌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365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广济街38号。负责人:杨新丰,行长。被执行人:陈凌曦,男,198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执行人陈凌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7)陕0103民初531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陈凌曦名下房产。二、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梅   宏   枝审判员 夏怀山审判员赵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方   亦   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