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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81民初26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郭廷均等与宿友林等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廷均,沈翠娥,宿友林,张俊伟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81民初2603号原告:郭廷均,男,1968年01月0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原告:沈翠娥,女,1967年0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上述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蓉,四川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宿友林,其他信息不详。被告:张俊伟,其他信息不详。原告郭廷均、沈翠娥与被告宿友林、张俊伟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郭廷均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廷均、沈翠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廷均、沈翠娥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75元,由原告郭廷均、沈翠娥负担。审判员 杨 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方莉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