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81执8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支行、吴孟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支行,吴孟春,湖北雨润地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81执8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支行,住所地:大冶市东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818787305703。法定代表人:朱鸿,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吴孟春,男,198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被执行人:湖北雨润地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新冶大道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8169512296XL。法定代表人:祝义财,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支行与被执行人吴孟春、湖北雨润地华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吴孟春、湖北雨润地华置业有限公司已履行(2016)鄂0281民初286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该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0281执815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茂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