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刑更4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4-09
案件名称
李强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强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刑更469号罪犯李强,男,196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蔚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北省涿鹿监狱服刑。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2014)蔚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书,以李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该犯不服,向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2015)张刑终字2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涿鹿监狱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涿鹿监狱认为,罪犯李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奖励记功1次,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李强予以减刑七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的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及干警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检察机关并出具了审查意见,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该犯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强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13年9月22日起至2026年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敬民审判员 耿淑君审判员 韩建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宏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