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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执43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3-04

案件名称

临沂市华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张振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市华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张振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02执4333号申请执行人:临沂市华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汤头街道西北村。法定代表人:李海华,经理。被执行人:张振勇,男,197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本院在执行临沂市华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张振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现已查明的财产不宜立即强制执行,未发现可以变更、追加的被执行人的事实及证据,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可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事实和证据,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113334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未清偿,在本案中应承担的各项诉讼、执行费用亦未缴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崇普审判员  王建军审判员  刘 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宁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