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2民初40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贵州三人行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与王丹丹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三人行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王丹丹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2民初4047号原告:贵州三人行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桐梓县娄山关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4楼。法定代表人:杨岚心,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宗湖,贵州崇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王丹丹,女,1987年10月16日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明方,系王丹丹之夫。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三人行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丹丹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三人行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三人行食品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元,由原告贵州三人行食品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龙 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红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