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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2执27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张小涛、福州市开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涛,福州市开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02执2731号申请执行人:张小涛,男,1954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福州市开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法定代表人高敏,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张小涛与被执行人福州市开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102民初1899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福州市开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小涛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福州市开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福州市开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10月18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张小涛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因被执行人福州市开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小涛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作出的(2016)闽0102民初189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王 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启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