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刑初7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马顺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03刑初784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马顺出生日期一九八五年九月二日民族汉族性别男文化程度中专文化职业住址青岛市市北区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2010年9月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强制措施2017年8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市北检公刑诉〔2017〕741号指控事实2017年7月28日,被告人马顺在青岛市市北区延安三路金环大厦附近,以人民币500元价格贩卖给于某约1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后被告人马顺被抓获到案。指控罪名贩卖毒品罪量刑建议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顺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马顺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不得假释。该如实供书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判决结果被告人马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不得假释。执行起算刑期自2017年8月3日起至2018年5月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王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王晓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