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6执9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陈秀端、潘东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秀端,潘东武,林明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6执9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秀端,女,197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东山县。被执行人:潘东武,男,197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东山县。被执行人:林明卿,女,1979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东山县。申请执行人陈秀端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闽0626民初149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潘东武、林明卿归还欠款人民币272675元。本案于执行中,暂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及相关执行财产线索,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闽0626民初14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经执行,暂查无被执行人潘东武、林明卿有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闽0626民初14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明东审判员 林景川审判员 陈诺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燕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