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85民初57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解熙杰与解军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熙杰,解军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5723号原告:解熙杰,男,195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解军,男,195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惊涛,山东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解熙杰与被告解军名誉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按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解熙杰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焕先人民陪审员  高向阳人民陪审员  张翠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卫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