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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82执10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廖国家与廖治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国家,廖治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82执1065号申请执行人廖国家,男,1968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被执行人廖治球,男,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涟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廖国家与被执行人廖治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作出的(2016)湘1982民初277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1、限被执行人廖治球偿还申请执行人廖国家借款10000元,2、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阳春白雪案件执行费58元。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被执行人又无可供该案执行的其余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廖国家与被执行人廖治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平良审判员  李洪毅审判员  严楚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映尧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