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01执4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跃辉、张芮嘉与个旧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跃辉,张芮嘉,个旧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01执494号申请执行人张跃辉,男,1981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个旧市。申请执行人张芮嘉,女,1981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个旧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世源,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张跃辉、张芮嘉与被执行人个旧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作出的(2017)云2501民初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跃辉、张芮嘉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跃辉、张芮嘉申请执行案款本金计人民币399848元、首付款399848元的利息121753.71元、诉讼费4508元共计526109.71元及欠款自2017年1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人个旧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且同意保留债权,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云2501执49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执行费7661元,由被执行人个旧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交纳(未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请求人民法院执行。审 判 长 罗丽春审 判 员 余亚娟人民陪审员 王赤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芷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