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1财保21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4-17
案件名称
山东嘉豪锅炉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州益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嘉豪锅炉工程有限公司,青州益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1财保2193号申请人:山东嘉豪锅炉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青州益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山东嘉豪锅炉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州益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23万元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申请人提供保证金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1670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宋允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