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5执8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赖春红、李兰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春红,李兰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35执831号申请执行人赖春红,女,39岁,1978年2月6日出生,证件号码362137197802060026,地址石城县。被执行人李兰生,男,44岁,1973年9月18日出生,证件号码362137197309180075,地址石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0735民初55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0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兰生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以及第三方清流县宜久房地产有限公司达成以物抵债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兰生、赖雪华所有的坐落于清流县迎屏佳苑第AIA幢一楼层131号商铺(房产局编号A-131号),建筑面积38.72平米作价30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邓勖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邓增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