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刑初14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卞某甲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某甲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02刑初1466号公诉机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卞某甲,男,1986年4月8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南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临沂市兰山区。2009年7月9日因犯强奸罪被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1年8月25日被假释。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3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宣布逮捕。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临兰检刑诉[2017]13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卞某甲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卞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1、2014年12月,被告人卞某甲假冒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大岭村一五层民房房主,与刘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先后两次骗取刘某房屋租赁费及好处费共计5000元。2、2015年2月,被告人卞某甲以帮助租赁临沂市兰山区军联物流东门附近三间铁皮屋为由,骗取刘某定金6000元,仅将其中的3000元支付给三间铁皮屋的实际所有者临沂市洪基物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苏某,剩余3000元据为己有。后被告人卞某甲指使顾某(另案处理)冒充军联物流员工,与刘某签订虚假房屋出租合同,再次骗取刘某租赁费、押金24000元,共计骗取刘某27000元。案发后,顾某已退赔被害人刘某财产损失24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卞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苏某、陈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及其他有关书证等证明材料。本院认为,被告人卞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卞某甲犯合同诈骗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卞某甲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归案后坦白认罪,对其还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卞某甲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4日起至2018年1月2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害人刘某的其余财产损失8000元,由被告人卞某甲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曹雪峰人民陪审员 刘 伟人民陪审员 王福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守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