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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470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何宝东与易文革深圳市鼎吉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谢辉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宝东,易文革,深圳市鼎吉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谢辉辉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4民初47059号原告:何宝东,男,满族,1975年12月15日出生,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委托代理人:周明利,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嘉惠,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易文革,男,汉族,1966年10月2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深圳市鼎吉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何成。被告:谢辉辉,女,汉族,1975年3月8日出生,住址湖南省耒阳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何宝东与被告易文革、深圳市鼎吉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谢辉辉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宝东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  庆  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婷丹(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