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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刑更28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张天宇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天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刑更2861号罪犯张天宇,男,1992年8月19日生,汉族,吉林省四平市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服刑。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4日作出(2014)梨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天宇犯盗窃罪、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抢劫罪、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罚金人民币10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强、景华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长春监狱刑罚科姚斌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张天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认为,罪犯张天宇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检察机关认为该犯财产刑未执行,月消费高于所在监狱的平均水平,建议调整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4月至2012年9月期间,张天宇伙同他人,先后在四平市、双辽市、长岭县、伊通县、德惠市、九台市、通榆县等地,实施盗窃作案7起,涉案价值19.46万元;实施盗窃电缆线2起,共价值1.313万元;实施抢劫作案2起,共价值1.3万元;实施抢夺作案7起,共价值,2.438万元。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五监区参加机台工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表扬4次。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1101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张天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犯数罪,社会危害后果严重,其在监月消费较高,有能力而不执行财产性判项,显见其悔改表现不佳,检察机关关于调整其减刑幅度的建议有依据,予以支持,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天宇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9年3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学柱审 判 员  张唯春代理审判员  沈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尹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