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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603执3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刘国强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平鲁区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晋0603执303号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平鲁区支公司:本院在执行刘国强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平鲁区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603民初408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国强于二O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向刘国强支付案件执行款125412.16元。开户银行:朔州市平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账户名称: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账号:21000***************特此通知。审判员 任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春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