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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81民初29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金市支行与钟海峰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金市支行,钟海峰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81民初292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金市支行,住所地:瑞金市象湖镇红都大道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81160801181K。负责人钟泽林,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运明,系该行壬田支行客户经理。被告钟海峰,男,1989年8月5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金市支行与被告钟海峰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金市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运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钟海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金市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归还信用卡透支本金3353.68元及息费;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钟海峰于2015年6月11日到我行申请办理信用卡,额度1万元,于2017年2月份透支金额3353.68元,钟海峰承诺尽快还款,但至今未归还欠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向法院起诉。钟海峰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于2015年6月11日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签署了《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该申请表对信用卡使用规则、逾期还款利息、违约金进行了约定。当月,被告收到信用卡并开卡成功,卡号为62×××02。自2017年2月份起,被告持信用卡消费未及时还款,截止到2017年10月25日共欠本金3353.68元、利息174.81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77.01元。以上事实,原告提供了被告签名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账户信息表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对信用卡还款、逾期还款利息、违约金进行了明确约定,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持信用卡消费后未按时归还欠款,已经构成违约,原告提供的信用卡账户信息能反映出被告欠款情况,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应当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钟海峰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金市支行归还信用卡本金3353.68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钟海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九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钟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