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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25执恢1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深圳市怡昌动力技术有限公司与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华阳煤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晋0525执恢177号深圳市怡昌动力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昌公司)诉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华阳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阳煤业)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泽州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6日作出(2015)泽民初字第1576号生效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怡昌公司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华阳煤业支付50060元欠款。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华阳煤业主动向本院履行20000元欠款后,以其暂时无履行还款能力为由,拒绝履行剩余还款义务。本院于2016年9月5日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经本院查询,将被执行人华阳煤业在银行的存款49629.2元(含30000元欠款本金、7674元利息、622元诉讼费、774元申请执行费、10499.2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予以扣划。该款已被申请执行人领取。申请执行费774元由被执行人华阳煤业负担且已交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2017)晋0525执恢177号案件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