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271民初33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3-21
案件名称
刘欣与万发寿、王雪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欣,万发寿,王雪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271民初3345号原告:刘欣,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亚会,甘肃殷剑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发寿,男,汉族。被告:王雪花,女,汉族。原告刘欣与被告万发寿、王雪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欣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亚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发寿、王雪花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刘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5000元及利息(从2017年6月16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6%计算);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万发寿于2016年6月16日向其借款2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借款利息按照年利率36%计算,于20147年6月20日前还清借款。还款期限届至,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被告万发寿、王雪花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借条和微信截图各一份,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6月16日,被告万发寿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向刘欣借人民币25000元,利息年利率36倍,期限为5天,于2017年6月20日还清。原告解释,年利率36倍应为36%。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应受法律保护,被告万发寿向原告借款25000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证,该事实本院予以认定,且无证据证明被告万发寿已向原告偿还了借款,故原告主张被告万发寿偿还借款2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借款利息,因借条约定按年利率36倍,诉讼中原告又解释为年利率36%,结合借条内容,并根据本地民间借贷的市场利率等因素,原告解释有其合理性,但原告主张按年利率36%支付利息,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故原告主张的利息应按年利率24%计算。因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二被告系夫妻,故原告提出诉涉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共同偿还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万发寿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做出判决。综上所述,被告万发寿应偿还原告借款25000元及利息(从2017年6月16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万发寿偿还刘欣借款25000元及利息(从2017年6月16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驳回刘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万发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戴吉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建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