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4执11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9-0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与曹晓娅银行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曹晓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4执11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负责人:谭晓东,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曹晓娅,女性,汉族,1985年03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与曹晓娅银行卡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2017)渝0104民初124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义务。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张立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XXX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