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刑更29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徐怀玉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怀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刑更2943号罪犯徐怀玉,男,1962年12月18日生,汉族,吉林省榆树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服刑。本院于2007年9月21日作出(2007)长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怀玉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324364元。因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0日作出(2008)吉刑终字第2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2012年6月20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吉刑执字第224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强、景华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长春监狱刑罚科姚斌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徐怀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认为,罪犯徐怀玉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教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检察机关认为该犯未积极履行民事赔偿,在监月消费较高,建议调整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该犯于1984年8月24日因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原判认定,1989年以来,徐伟在榆树市勾结社会闲散人员郭庆山、和刑满释放人员徐怀玉等人,组成犯罪团伙,依靠其父徐凤山担任榆树市副市长的势力,成立公司,大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1997年4月7日徐伟与徐怀玉张力军、郭庆山、预谋加害刘民,当日19时许徐伟打电话让徐怀玉带枪过来,并找来曹利忠。徐伟指使徐怀玉随张力军和郭庆山到“暴风一族”歌厅,当日21时许张力军、徐怀玉和郭庆山等人闯入“暴风一族”歌厅一包房,徐怀玉拦住包房内的齐兵等人,张力军和郭庆山持枪顶在刘民头部,郭庆山向刘民头部开枪将刘民杀害。徐怀玉因怀疑妻子与许洪喜关系暧昧,对其产生怨恨,指使宋国福将许腿打折。宋国福纠集彭晓枫伙同另一名男子在1998年1月18日15时许,宋国福、彭晓枫、与另一名男子携带猎枪窜至榆树市榆树大厦附近,宋国福持猎枪向许洪喜腿部开两枪,致许洪喜双下肢枪弹创伤左侧腘动脉离断失血性休克死亡。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六监区服刑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表扬4次。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811.02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徐怀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涉黑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主观恶性深,检察机关建议从严掌握,予以支持,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怀玉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32年1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福庆审 判 员 庞好爽代理审判员 沈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尹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