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82刑初2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被告人吕某某盗窃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782刑初224号公诉机关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某,男,1975年7月25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北镇市,住辽宁省北镇市。2004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本案于2017年8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北镇市看守所。北镇市人民检察院以北检刑诉(2017)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镇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博、邢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镇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8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吕某某进入辽宁省北镇市大市镇冮家村352号刘某某家中,趁刘某某儿子睡觉之机,将刘某某外套内的一张邮政储蓄银行卡盗走,随即离开。2017年8月23日8时30分,被告人吕某某让其女儿吕某甲在北镇市沟帮子镇邮政储蓄所,将所道卡内的6050元人民币取出,后将此钱存入吕某甲缴纳学费的建设银行卡内。综上,被告人吕某某盗窃作案1起,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6050元。2017年8月24日,被告人吕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公安局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欠条复印件、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中国建设银行卡客户交易明细清单、谅解书、刑事判决书;证人杜某某、吕某甲、赵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刘某某陈述;被告人吕某某供述与辩解;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吕某某当庭认罪悔罪,赃款已返还,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50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分。审判员 高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