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6行审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石湖峪村民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非法占地行政非与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石湖峪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116行审73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0号。法定代表人魏成林,主任。委托代理人陈剑飞,男,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怀柔分局职员。委托代理人孙凤良,男,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怀柔分局职员。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石湖峪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石湖峪村。法定代表人谢尚侠,村主任。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石湖峪村民委员会作出的京规划国土(怀)土罚字(2017)第065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2016年3月,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石湖峪村民委员会未经批准,擅自在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石湖峪村东侧集体土地进行建设,建设砖混结构房两处,硬化地面一处,已完工并投入使用,用于村污水处理站。该项目占地面积478.29平方米(合0.72亩),其中建筑占地面积233.63平方米(合0.35亩),硬化占地面积244.66平方米(合0.37亩)。查《2015年怀柔区土地利用现状图》,现状地类为果园、河流水面;查《怀柔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06-2020年)》,规划用途为风景旅游用地区、生态与环境安全控制区,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石湖峪村民委员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7年5月25日向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石湖峪村民委员会作出京规划国土(怀)土罚字(2017)第065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责令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石湖峪村民委员会将其非法占用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石湖峪村东侧的478.29平方米(合0.72亩)的土地退还给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石湖峪村民委员会;拆除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石湖峪村民委员会非法占用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石湖峪村东侧的478.29平方米(合0.72亩)土地上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并恢复原地貌。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石湖峪村民委员会收到该决定书后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9月14日,经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进行催告后,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石湖峪村民委员会仍未履行该决定书中所确定的义务,故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京规划国土(怀)土罚字(2017)第065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主文中“拆除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石湖峪村民委员会非法占用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石湖峪村东侧的478.29平方米(合0.72亩)土地上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并恢复原地貌。”的内容。经审查,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履行生效、合法的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石湖峪村民委员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于2017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石湖峪村民委员会作出的京规划国土(怀)土罚字(2017)第065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于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向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石湖峪村民委员会作出的京规划国土(怀)土罚字(2017)第065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主文中“拆除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石湖峪村民委员会非法占用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石湖峪村东侧的478.29平方米(合0.72亩)土地上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并恢复原地貌。”的内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军审 判 员  李 雨人民陪审员  于长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谭 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