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304民初12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1-12
案件名称
李孝与李建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孝,李建军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304民初1295号原告李孝,男,1959年12月20出生,,现住内蒙古乌海市。被告李建军,男,1967年2月17日出生,现住内蒙古乌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孝与被告李建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孝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孝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孝负担(原告已预交25元)。审判员刘晓东二O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李静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