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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02民初20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XX生与陈国水、陈凤姣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生,陈国水,陈凤姣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02民初2063号原告:XX生,男,195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被告:陈国水(曾用名陈廷水),男,198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系XX生之子。被告:陈凤姣,女,198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系XX生之女儿。原告XX生诉被告陈廷水、陈凤姣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后。2017年10月26日,原告XX生及被告陈廷水、陈凤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XX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已减半),由原告XX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