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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6执12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湖里支行、江瑞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湖里支行,江瑞琴,张维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6执12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湖里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枋湖西路25号一层东侧,组织机构代码05836404-2。法定代表人:连建志,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军、林荫娣,福建东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瑞琴,女,197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定县。被执行人:张维栋,男,197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本院在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湖里支行与江瑞琴、张维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询江瑞琴、张维栋名下房产车辆存款信息,除本院查封的闽D×××××号汽车外(未实际扣押到),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湖里支行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债权为借款28600.33元及相应利息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唐雪阳代理审判员  曾莉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剑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