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81民初25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杜萍与杜莲英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萍,杜莲英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81民初2513号原告:杜萍,女,白族,无业,现住云南省安宁市。被告:杜莲英,女,白族,无业,现住云南省安宁市。原告杜萍诉被告杜莲英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受理后,原告杜萍于2017年10月26日以被告杜莲英已进行了整改,双方已达成了和解协议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杜莲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萍撤回对被告杜莲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萍承担。审判员 杨文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叶 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