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802执9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刘某与汤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汤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802执997号申请执行人刘某,女,198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张家界市永定区。被申请执行人汤某,男,198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汤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汤某已在庭外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汤某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了义务。2017年10月19日,申请执行人刘某于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802执99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伍国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常锐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