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02执恢4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会学与刘伦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会学,刘伦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02执恢405号申请执行人张会学,男,汉族,住河南省卢氏县。被执行人刘伦波,男,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在本院执行张会学与刘伦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会学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刘伦波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张会学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豫1202民初2538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当事人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二年内可在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卫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