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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3执4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胡生栋诉雷勇、夏业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生栋,雷勇,夏业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3执461号申请人:胡生栋,男。委托代理人:肖大喜,湖南城头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雷勇,男。被申请人:夏业春,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生栋与被申请人雷勇、夏业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夏业春已于2017年10月9日向胡生栋交付了5万元执行款,胡生栋不再向夏业春主张权利,余款由雷勇负责清偿,2017年10月25日申请执行人胡生栋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澧县人民法院(2017)湘0723民初60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经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卢梦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