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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民初29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曾晨与姚凤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晨,姚凤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822民初2921号原告曾晨,男,1990年2月3日生,汉族,居民,户籍地浙江省长兴县,现住浙江省长兴县,被告姚凤,女,1967年4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广德县,原告曾晨与被告姚凤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曾晨诉称:原告于2017年2月23日将一家烤肉拌饭店转让给被告,拖欠转让款项伍仟元,欠条为证。为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追回姚凤拖欠原告款项伍仟元。被告姚凤未到庭,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1、曾晨违约。协议的第三条约定,含技术知识转让等。之后,多次要求曾晨传授烤肉拌饭等技术知识,但原告一直未履行自己的义务,显属违约。2、曾晨的违约,使被告无法经营烤肉拌饭,接收原告的店铺第19天,由接收来的转让费付出20000元,作13000元转让别人,造成被告在短短的十几天里就损失了7000元。3、曾晨理应承担违约责任,即赔偿被告的损失7000元,与被告欠原告5000元相抵,原告应赔偿被告2000元。原告曾晨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欠条一份,证明被告于2017年2月23日出具欠条,欠原告转让费5000元的事实;3、《一家烤肉拌饭店铺转让协议》一份,证明2017年2月23日原告将一家烤肉拌饭店铺转让给被告的事实;4、(2017)皖1822民初2329号民事裁定书一份,证明原告曾于2017年8月9日起诉被告至广德县人民法院,后因未送达而被法院裁定驳回处理的事实。被告姚凤未到庭,视为放弃质、举证的权利。被告姚凤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作如下认证: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结合庭审中当事人陈述及经本院认定的证据,确认本案以下法律事实:2017年2月23日,原被告签订一份《一家烤肉拌饭店铺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将位于广德迎春花园2-3门面铺的一家烤肉拌饭店转让给被告,含技术知识产权转让、现有的装修、装饰及其他所有设备和房屋装修等内容,约定转让费20000元。同日,被告支付部分款项后,余欠5000元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转让一家烤肉拌饭店面转让金人民币伍仟元¥5000.00元。……在2017年3月10日前。今欠人:姚凤日期:2017.02.23.”等内容。被告逾期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一、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被告亦出具欠条且认可,证据确实充分,被告未及时履行给付欠款义务是引起本案纠纷的直接原因,应对本案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原告的诉请予以支持。二、被告姚凤辩称:原告没有转让知识产权等,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其辩称接手后不多时又转让他人,造成被告损失,对其辩称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若被告认为原告侵犯了被告的相关权益,可另案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姚凤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曾晨欠款人民币5000元。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姚凤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家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纪伟附引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