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5民初71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王虹与韩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虹,韩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5民初7193号原告:王虹,女,1952年12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育君,女,198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被告:韩照,男,1990年9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县。原告王虹与被告韩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虹于2017年7月2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韩照归还原告王虹借款本金1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日利率0.06667%,自2017年4月17日暂计算至2017年7月3日的利息为51.34元,之后的利息按此标准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韩照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虹的委托代理人胡育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照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7年4月10日,原告王虹(甲方、出借人)与被告韩照(乙方、借款人)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乙方向甲方借款,借款期限为7天,利息为0.06667%/天。同日,原告通过其招商银行账户向被告的银行账户汇款1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归还借款本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韩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虹借款本金1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日利率0.06667%从2017年4月17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韩照负担。原告王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韩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金 炼代理审判员 叶吉红人民陪审员 张 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贾昱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