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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02民初47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汇支行与唐理军、李忍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汇支行,唐理军,李忍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苏0902民初470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汇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840136218U,住所地在盐城市。负责人吴曙东,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效奇、沈晓东,该行职员。被告唐理军,男,1984年8月7日生,住盐城市盐都区。被告李忍忍(系被告唐理军之妻),女,1986年3月14日生。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汇支行与被告唐理军、李忍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飞独任审理,并于2017年10月26日组织双方调解。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效奇及被告唐理军、李忍忍到庭参加调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截止2017年7月27日,被告唐理军、李忍忍差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汇支行贷款本金411688.36元、利息21521.32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唐理军、李忍忍于2017年11月5日前一次性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汇支行归还截止2017年11月5日前的逾期贷款本息,该款还清之后两被告仍按原合同约定继续按期履行。二、两被告如未能按期足额还款,原告可就剩余全部借款本金及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的利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原告有权对两被告所有的位于盐城市**区**镇**居委会**小区*幢**室房屋拍卖、变卖的价款就抵押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900元,由被告唐理军、李忍忍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两被告于2017年11月5日前一并给付原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吴 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顾巧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