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622民初52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宋某与刘某1、刘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刘某1,刘某2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5208号原告:宋某,男,199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朱建华,蒙城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1,女,199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刘某2,男,1974年2月11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诉被告刘某1、刘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肖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