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2民初52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宋某与刘某1、刘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刘某1,刘某2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5208号原告:宋某,男,199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朱建华,蒙城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1,女,199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刘某2,男,1974年2月11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诉被告刘某1、刘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肖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