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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6民特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商丘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商丘市万锦置业有限公司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商丘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商丘市万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特20号申请人:商丘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河南省商丘市归德南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551579462。负责人:薛天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凤玲、刘文英,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商丘市万锦置业有限公司,住河南省省夏邑县滨湖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6568628247X。负责人:左海涛,经理。委托代理人:申俊杰,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申请人商丘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商丘市万锦置业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称,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于2014年7月4日、2015年1月22日与被申请人签订两份《房地产业借款合同》,同时分别签订两份《人民币贷款抵押合同》。合同约定,被申请人以其开发的位于夏邑县高速引线北段东侧的万锦上上城39号楼在建工程89套房产,9号楼在建工程20套房产和商铺4间,13号楼在建工程20套房产和商铺4间,8号楼在建工程56套房产作为借款1500万元的抵押物;以万锦上上城11号、12号、15号楼在建工程作为借款900万元的抵押物。抵押担保的范包括主合同下的本金、利息和费用。后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约发放了贷款,而被申请人未按约定还款,已经构成违约。现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将上述对被申请人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申请人,并且依法通知了被申请人。故而申请人请求裁定对被申请人抵押的上述抵押物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对所变价款项在债权240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范围内优先受偿。被申请人称,借款及抵押情况属实,2016年催要过借款,现该借款尚未偿还。借款金额分别为1500万、900万。被申请人将位于夏邑高速引线北段东侧的万锦上上城39号楼在建工程89套住房,9号楼在建工程20套房产和主楼商铺4间,13号楼在建工程20套住房和主楼商铺4间,8号楼在建工程56套房产作为借款1500万元的抵押物;将11号楼1-6层、12号楼1-6层、15号楼1-6层在建工程作为借款900万元的抵押物。本院经审查认为,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于2014年7月4日、2015年1月22日与被申请人签订两份《房地产业借款合同》,同时分别签订两份《人民币贷款抵押合同》。分别借款1500万元,900万元。约定月息11.49‰,合同上没有罚息的约定。同时,被申请人将位于夏邑高速引线北段东侧的万锦上上城39号楼在建工程89套房产,9号楼在建工程20套房产和主楼商铺4间,13号楼在建工程20套房产和主楼商铺4间,8号楼在建工程56套房产作为借款1500万元的抵押物;将11号楼1-6层、12号楼1-6层、15号楼1-6层在建工程作为借款900万元的抵押物。并签订了(2014)年商华公借字0324号的《房地产业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2014)年商华公抵字0324号的《人民币贷款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登记号分别为夏邑县在建工程城关镇字第20140514号、20140515号、20140516号、20140517号。签订了【(2015)年梁营借字002号】的《房地产业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2015)年梁营抵字001号《人民币贷款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登记号分别为夏邑县在建工程城关镇字第20150117号、20150118号、20150119号。2016年12月12日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置换给了申请人,同时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该债权转让通知了被申请人,并通知还款未果。现被申请人的借款已经逾期,构成违约,申请人依法申请拍卖、变卖被申请人提供抵押担保的财产,实现担保物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拍卖、变卖被申请人商丘市万锦置业有限公司位于夏邑高速引线北段东侧的万锦上上城39号楼在建工程89套房产,9号楼在建工程20套房产和主楼商铺4间,13号楼在建工程20套房产和主楼商铺4间,8号楼在建工程56套房产,11号楼1-6层,12号楼1-6层,15号楼1-6层在建工程,所得价款由申请人商丘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在借款本金24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约定的月息11.49‰计算)的范围内优先受偿。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如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员  宋治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