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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3民初28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广元新希望六和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龚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元新希望六和农牧科技有限公司,龚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3民初2847号原告:广元新希望六和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元坝镇红垭路151号。法定代表人:朱黎强。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雨雪,女。被告:龚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元新希望六和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龚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元新希望六和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广元新希望六和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万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叶万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